直到2022年1月13日晚上,被告人丁、戊将728瓶感冒药片全部生产提炼完毕,共生产提炼出麻黄碱41.9千克。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:疑似麻黄碱物品、疑似麻黄碱废料物品中均检出麻黄碱或伪麻黄碱成分,疑似麻黄碱废渣中检出麻黄碱或伪麻黄碱、苯海拉明成分。
2022年1月13日,被告人丁、戊在生产现场被寻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。
本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丁、戊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生产制毒物品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,被告人丁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,负责生产提炼麻黄碱,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;被告人戊在本案中,负责协助丁生产提炼麻黄碱,起辅助作用,系从犯,依法应当从轻处罚。被告人丁、戊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且在庭审中认罪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;被告人丁、戊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罚。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五十条 【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制毒物品、走私制毒物品罪】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生产、买卖、运输醋酸酐、乙醚、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、配剂,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,情节较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、买卖、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,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。
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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